深圳总部电话:0755-82970909
                     0755-82537676 

传真:0755-82970911


手机:13670017767 钟生
         13530676376 刘生
    
QQ:2851036720    
        2851036721


邮箱:zhl2013@hkyxwl.com  
          liudc@hkyxwl.com 
      
深圳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皇岗口岸皇城广场19楼1903B室

香港分部电话:00852-68587086  刘生
香港分部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130-132号大生银行大厦1205室

首页>信息资讯>行业资讯行业资讯Information

中港物流—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浏览次数:427次   来源:裕翔     发布时间:2016/10/29   分享到:

摘要:(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 贸易方式 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 发票 、运输单据、 装箱单 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 加工贸易 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