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物流—进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浏览次数:427次 来源:裕翔 发布时间:2016/10/29 分享到:
摘要:(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 贸易方式 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 发票 、运输单据、 装箱单 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 加工贸易 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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