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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检验有效期和出运限期的区别

浏览次数:336次   来源:裕翔     发布时间:2016/11/22   分享到:

摘要:出口商品经检验后,如果较长时期不出口,商品的质量就可能发生变化,原来检验的结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种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预验的商品必须规定适当的检验有效期,自验讫日期起开始计

 出口商品经检验后,如果较长时期不出口,商品的质量就可能发生变化,原来检验的结果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种重要的出口商品、特别是出口预验的商品必须规定适当的检验有效期,自验讫日期起开始计算,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原发的预验合格证单应即失效。不能据以办理出口换证,该批商品如仍需出口时,必须重新办理报验(即重验)。由于各种出口商品性质不同,必须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分别规定不同的检验有效期。例如矿产品的质量不易变化,检验有效期可规定较长;易腐易变商品则应规定较短。

 
出运限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出口检验的商品,包括准予出口换证的商品,在签发证书、放行单(或盖放行章)后,规定必须报关出运的期限。所以出运限期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日期或签发放行日期起开始计算的,对超过出运限期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离岸时的良好品质和保证检验证书的货证相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的商品,出口经营单位都应及早办理发运出口。除鲜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一般为空运)出口外,一般商品为2个月,鲜果类、鲜蛋类为2个星期内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发证、放行的商品超过出运限期时的处理,按下列情况掌握:
 
①虽超过出运限期,但尚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证书日期和放行日期;
 
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按重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