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总部电话:0755-82970909
                     0755-82537676 

传真:0755-82970911


手机:13670017767 钟生
         13530676376 刘生
    
QQ:2851036720    
        2851036721


邮箱:zhl2013@hkyxwl.com  
          liudc@hkyxwl.com 
      
深圳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皇岗口岸皇城广场19楼1903B室

香港分部电话:00852-68587086  刘生
香港分部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130-132号大生银行大厦1205室

首页>信息资讯>行业资讯行业资讯Information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运输的法政法规

浏览次数:465次   来源:裕翔     发布时间:2017/2/25   分享到:

摘要: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运输,在我国一直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新规定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运输,在我国一直都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关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新规定,确保新增法检产品顺利报检出口。

 
一、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其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管要按照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要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需由检验检疫部门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三、是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是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时,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要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按照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特殊要求实施检验。